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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聞

學習貫徹紀律處分條例丨恪守工作紀律 規范履職用權

2024-02-21 10:57:00


 
  安徽省郎溪縣紀委監委以村級人、財、物廉潔風險管控為抓手,嚴肅查處違規干預和插手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違反工作紀律的行為,確保村集體經濟安全規范運行。圖為該縣紀檢監察干部在西郊村查看財務資料。唐媛 攝
  特邀嘉賓
  郝中華 河北省紀委監委第十二審查調查室主任
  邱建軍 河南省紀委監委法規室主任
  宋秉洲 重慶市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主任
  工作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在黨的各項具體工作中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是黨的各項工作正常開展的重要保證。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了哪些違反工作紀律的行為?此次修訂對工作紀律作出哪些充實完善?黨員干部如何將這些要求內化于心、外化于行,規范履職用權?紀檢監察機關怎樣精準認定違反工作紀律行為?我們特邀紀檢監察干部進行討論。
  《條例》規定了哪些違反工作紀律的行為?此次修訂對工作紀律作出哪些充實完善,具備什么樣的實踐指導作用?
  邱建軍:《條例》主要規定了5個方面違反工作紀律的行為:一是工作失職失責行為。主要包括3種,首先是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于管理,貫徹執行、檢查督促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不力,“新官不理舊賬”,不敢斗爭、不愿擔當,面對重大矛盾沖突、危機困難臨陣退縮等行為;其次,《條例》與問責條例、信訪工作條例等規定相銜接,規定了在公務活動用餐或者單位食堂用餐管理、機構編制、信訪工作、執行黨紀、問責、統計工作等具體工作中的失職失責行為。最后,兜底條款規定了在黨的紀律檢查、組織、宣傳、統一戰線工作以及機關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行為。二是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條例》第一百三十二條聚焦群眾反映強烈的“拍腦袋”決策、“一刀切”執行、搞文山會海、把“痕跡”當“政績”等突出問題,以逐項列舉方式,明確需要予以處分的行為。三是違規干預插手行為。《條例》與《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共中央關于加強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監督的意見》等規定相銜接,規定了對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違規干預和插手公共財政資金分配、項目立項評審、功勛榮譽表彰獎勵等活動的處分條款,還增寫了按規定對干預和插手行為負有報告和登記義務的受請托人,不按照規定報告或登記行為的處分規定。四是泄露組織秘密行為。《條例》規定了對泄露、擴散、打探、竊取黨組織秘密行為和私自留存黨組織相關資料行為,在考試、錄取工作中泄露試題、考場舞弊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的處分。五是違規出國(境)和國(境)外違規行為。《條例》規定了對違規謀求公款出國(境)行為,擅自延長在國(境)外期限、變更路線行為,在國(境)外違反當地法律、習俗行為的處分條款。
  宋秉洲:《條例》第十章“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共20條,此次修訂增寫7條、修改6條,是增寫條文最多的一章,充分體現新時代管黨治黨實踐經驗。增寫內容主要包括工作中不敢斗爭、不愿擔當,對公務活動、單位食堂餐飲浪費管理失職,不履行報告和登記義務,統計造假、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信訪工作職責以及濫用問責等行為的處分規定,不斷充實完善的規定將更好發揮實踐指導作用:一是旗幟鮮明地為黨員干部履職盡責亮出標尺、劃出底線。《條例》聚焦監督執紀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充實違反工作紀律情形,細化處分規定,有利于黨員干部在履職過程中警醒、知止,使鐵的紀律真正轉化為黨員干部的日常習慣和行動自覺。二是促進黨員干部敢于斗爭、正確履職。《條例》及時回應突出問題,對不敢斗爭、不愿擔當以及違反信訪、統計、問責等工作規定行為作出處分規定,有助于黨員干部擔當作為、履職盡責、規范用權,進一步激發干事創業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三是引導黨員干部養成簡樸之風。《條例》對餐飲浪費行為作出處分規定,有益于黨員干部弘揚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的優良傳統,帶頭落實“過緊日子”要求,以優良黨風引領社風民風。四是推動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執紀從嚴從實。《條例》將原來一些適用兜底條款處理的違反工作紀律行為列舉出來,使之成為具體的紀律條款,從而使工作紀律邊界更加明確、清晰,推動監督執紀更加精準、規范,為縱深推進全面從嚴治黨提供堅強紀律保障。
  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是黨和人民事業的大敵,有哪些突出表現,其危害是什么?《條例》為糾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作了哪些規定?
  郝中華: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是頑瘴痼疾,時有發生、防不勝防,要持續抓、反復抓。”從辦案、巡視和調研發現的問題看,違反工作紀律行為中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突出表現為:一是工作浮于表面,務虛不務實。二是不尊重客觀實際任性用權,急功近利、違規決策。三是片面理解、機械執行政策舉措和工作部署,看問題、干工作忽視實際情況,罔顧客觀規律,盲目硬干、“窮折騰”、搞“花架子”。四是文多、會多、檢查多、考評多、材料多“五多”現象依然突出,有的為規避有關要求,紅頭文件少了,便函、電話、微信多了,“指尖上的形式主義”仍未徹底解決。
  作風問題本質上是黨性問題,在新征程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必須認清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的嚴重危害:一是貽誤工作。面對工作任務,裝裝樣子、走走過場,工作任務就會層層落空,發展規劃就會僅僅停留在紙面上,不僅貽誤發展機遇,還浪費國家資源。二是破壞黨群關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歷來是我們黨和人民的大敵。不顧群眾的需求和意愿,不關心群眾的困難和疾苦,就像一堵無形的墻,隔離黨和人民群眾的關系,動搖黨的執政根基。三是敗壞社會風氣。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務虛不務實,浮躁虛夸,或者營造聲勢、擺官架子,或者隨意決策、亂發指令,或者數字造假、搞假政績,在黨內和社會上均會產生嚴重不良影響。
  邱建軍:《條例》第一百三十二條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突出問題有針對性作出處分規定,共6項:一是熱衷于搞輿論造勢、浮在表面;二是單純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在實際工作中不見諸行動;三是脫離實際,不作深入調查研究,搞隨意決策、機械執行;四是違反精文減會有關規定搞文山會海;五是在督查檢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層層加碼、過度留痕,增加基層工作負擔;六是工作中其他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存在上述行為,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根據具體情節,給予黨紀處分。
  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同我們黨的性質宗旨和優良作風格格不入,是我們黨的大敵、人民的大敵。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持之以恒正風肅紀,把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作為加強作風建設的重要任務。黨的二十大報告進一步強調,持續深化糾治“四風”,重點糾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河南省紀委監委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和省委相關部署,明確“五個緊盯”的監督重點,指導全省紀檢監察機關把糾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嵌入“四項監督”,暢通舉報渠道,深入開展老問題和新表現大排查。協助省委部署開展不擔當不作為和亂作為,困擾基層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等突出問題專項整治,牽頭成立整改整治組開展跟蹤指導,堅決糾治“以形式主義反對形式主義”現象。一是聚焦“國之大者”抓重點。開展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力問題專項整治,組織2次集中督查,發現和糾正貫徹落實不力問題2075個。二是緊盯多發問題抓經常。把基層反映強烈的“過度留痕”“指尖上的形式主義”“文山會海隱形變異”等問題作為日常監督的重點內容,省市縣三級聯動、分級負責。三是嚴查突出問題抓典型。對信陽市息縣在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中層層加碼、檢查考評過多過頻等問題嚴查快辦,對信陽市副市長、息縣縣委原書記汪明君等9名責任人嚴肅追責問責,印發工作提示統籌全省認真學習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案例通報精神,從中吸取深刻教訓,大力改進工作作風。
  違規干預插手行為與規范用權的要求背道而馳,為體系化糾治這一問題,《條例》設置了哪些條款?紀檢監察機關怎樣立足職責整治不當用權?
  宋秉洲:《條例》設置了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糾治違規干預插手行為。其中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是由2018年《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七條修改而來,仍是糾治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司法、執紀執法、公共財政資金分配、項目立項評審、表彰獎勵等活動的行為,但要求更為嚴格,比如將適用對象由“黨員領導干部”擴展為全體黨員,對象上全覆蓋,體現了“管全黨、治全黨”的堅定決心。第一百四十三條系新增條款,規定了對干預和插手行為負有報告和登記義務的受請托人不按照規定報告或者登記的紀律責任,雙向施治,使得對違規干預插手的治理鏈條更為完整,糾治更加體系化。
  紀檢監察機關立足職責整治不當用權,一要做好日常監督,通過加強具體化、精準化、常態化監督檢查,督促秉公用權,壓實黨組織責任,及時對工作中發現的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司法、執紀執法等活動的行為進行記錄、報告和整改,推動抓早抓小、防微杜漸、層層設防。二要保持高壓態勢,把嚴的基調、嚴的措施、嚴的氛圍長期堅持下去,嚴肅查處違規干預插手有關工作的違紀行為,發現一起就堅決查處一起,切實維護紀律的剛性、嚴肅性。三要以案促改促治,及時通報典型案例,加強類案剖析,通過身邊案、最近發生的案件當頭棒喝、觸及靈魂,推動發案單位治理、行業治理,督促查找漏洞、健全制度,不斷扎緊規范用權的制度籠子,達到查處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效果。
  郝中華:腐敗的本質是權力濫用,紀檢監察機關作為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的專責機關,要聚焦職責定位,督促監督各級黨員干部規范用權、正確履職。
  一是強化政治監督,堅決做到“兩個維護”。紀檢監察機關作為政治機關,要聚焦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等,創新監督模式,靈活運用監督手段,推動政治監督具體化、精準化、常態化,及時發現問題、糾正偏差、保障落實。二是堅持系統施治,做好查辦案件“后半篇文章”。加強類案分析,推動重點領域體制機制改革,加快推動新興領域治理機制建設。三是規范權力運行,織密扎緊制度籠子。將權力置于監督之下,切實規范權力運行,完善權力配置和運行制約機制,規范自由裁量權,減少設租尋租空間。四是突出監督重點,抓住“關鍵少數”。整治不當用權,必須堅持問題導向,加強對“一把手”履行管黨治黨政治責任、廉潔從政等情況的監督,通過盯緊“關鍵少數”、帶動管住“絕大多數”,釋放“連鎖效應”。
  《條例》為督促黨員干部勇于擔當、積極作為,完善了哪些規定?黨員干部如何將這些要求內化于心、外化于行,積極履職?紀檢監察機關怎樣精準認定違反工作紀律行為?
  邱建軍:黨的二十大強調,要加強干部斗爭精神和斗爭本領養成。針對一些干部滿足于做太平官,遇到矛盾繞道走、碰到難題往上交等突出問題,《條例》堅持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并重,鼓勵黨員干部擔當作為、干事創業,分別在總則和分則部分完善有關規定。
  在總則部分,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完善紀律處分運用規則,區分一般違紀、輕微違紀、不追究紀律責任等不同情形,給予相應處理,第十九條規定,黨員有作風紀律方面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者違犯黨紀情節輕微的,可以運用第一種形態處理,不予黨紀處分,還規定了對沒有故意或者過失的行為不追究黨紀責任的具體情形,激發黨員干部正確立身做事、積極擔當作為。
  在分則部分,第一百三十一條增加對不敢斗爭、不愿擔當,面對重大矛盾沖突、危機困難臨陣退縮行為以及“新官不理舊賬”的處分規定,防止領導干部以班子換屆、崗位調整為借口,對遺留問題視而不見、久拖不決。著眼促進黨員干部履職盡責、規范用權,增加對統計造假、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信訪工作職責行為的處分規定,推動廣大黨員、干部心懷“國之大者”,圍繞新時代新征程黨的中心任務,正確行使權力、積極促進發展。第一百三十七條增加對濫用問責或者在問責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行為的處分規定,防止問責泛化簡單化,保護干部干事創業的積極性,促進黨員干部勇于擔當、積極作為。
  郝中華:對于黨員干部來說,一是要堅定理想信念,激發積極履職的內生動力。人生有了信仰,才會擁有精神的依靠和前進的動力。黨員干部要持續深入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始終牢記初心使命,強化宗旨意識,不斷激發干事創業的熱情。二是加強黨紀學習,增強依規依紀依法履職的行為自覺。要結合自身業務工作,加強對《條例》的學習,掌握核心要義、把握精神實質,真正將黨紀國法刻印在心,自覺置身于紀律規矩之中,以鐵的紀律來規范言行。三是發揚自我革命精神,增強時刻檢視己身的思想自覺。作為黨員干部,必須具備強烈的自我革命精神,不斷錘煉過硬作風,及時檢視自己是否存在得過且過、敷衍塞責、懶政怠政等問題,用好批評和自我批評武器,勇于向自己“亮劍”。
  宋秉洲:準確適用《條例》認定違反工作紀律行為,一要增強法治意識、程序意識、證據意識,以對干部負責、對組織負責、對事業負責、對歷史負責的態度,嚴格按照《條例》等規定認定。二要堅持“三個區分開來”,旗幟鮮明為敢于擔當、踏實做事、不謀私利的干部撐腰鼓勁。重慶市紀委監委專門就“三個區分開來”實施過程中需要注意和規范的事項制發《工作提示》,指出需要結合主觀動機、客觀條件、程序方法、情節輕重、后果影響、挽回損失以及當事人態度和一貫表現等因素,綜合考量,對于主觀上出于公心、客觀上遵守民主決策程序、工作上盡心盡責、沒有謀取私利的失誤大膽容錯。三要堅持精準定性處理,注意區分紀、法、罪,定性為違反工作紀律需嚴格按《條例》有關規定認定;一些違反工作紀律的行為通常也是職務違法行為,一般應當同時給予黨紀政務處分,但若該行為應當給予輕處分的,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單獨給予黨紀或者政務處分,其中,公職人員在行政管理工作中發生違法行為的,優先考慮違法評價,對其他違反工作紀律行為,行為人是黨員的,優先考慮違紀評價。還要注意兜底條款的適用,既要考慮違規性、有責性強化違紀認定,也要務求審慎精準,避免為了追責機械適用,對違規性不明顯、危害性不大的,不宜一概認定違紀。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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